“要跑24小时城市接力赛”是一项团队接力赛事。参赛选手以团队为单位,竞赛中所有参赛团队同时起跑,连续24小时后同时结束。竞赛及接力均以圈为单位,团队中每名成员至少完成一圈的跑量,团队成员间通过重复接力的形式,反复上下赛道完成竞赛,每个参赛团队同一时间只能且必须有一名成员在赛道上进行比赛,最终以每个团队所有跑者在24小时内接力的累积跑量决定名次。
比赛时间:12月24日15:00—12月25日15:00
检录时间:12月24日11:00—14:30
竞赛地点:广州南沙体育馆
(一)精英组 4-6人
(二)挑战组 7-12人
(一)队伍报名采取自由组合,同一团队性别不限,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65岁之间(即出生在1951年12月24日以后至1998年12月24日以前)。
(二)比赛检录:每个跑团在赛前都需要完成参赛人员检录,且第一棒选手进入起跑区。
(三)比赛形式:每名选手跑或者走经过一次起终点即为完成一圈,选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个单圈。(本次广州站活动,接力单圈为2公里,限时30分钟内完成。)
(四)接力形式:
1、组委会将提供竞赛手环芯片作为比赛成绩记录的工具,选手需要按照组委会要求正确佩戴。
2、选手间接力以圈为单位,每名参赛选手至少需完成一圈的跑量,团队成员间通过重复接力的形式,反复上下赛道完成竞赛。每名选手在24小时的比赛时间内允许多次接力,参赛团队必须保证赛道上始终有且只有1名参赛成员。
3、每个参赛队需由队长明确参加接力的第一棒选手,第一棒选手在检录时需佩戴手环芯片,并将名单登记且报与裁判组。
4、团队选手间接力必须在组委会设置的接力区完成,且进入接力区的下一棒选手必须佩带“接力卡“,否则将不能进入该区域,接力完成后需要将“接力卡”交予上一棒被接力选手,并妥善保管。
5、允许参赛选手连续跑或者走多于一圈;在24小时的接力赛过程中,参赛队的每名选手不需要完成相同的圈数。
6、每名参赛选手只有完成完整的一整圈或几整圈,才会被计入团队成绩。
7、比赛采用一枪发令,所有组别同时起跑的方法,且在发令时只允许团队中第一棒选手参与,团队其他成员及后援人员不得陪跑。
8、在跑的选手无论是否与队友接力,每一圈都需要在通过打卡区,主动用手环芯片在计时设备上完成“打卡”,赛道中设有多个打卡区,缺少任何一个打卡区的芯片记录,则该圈成绩视为无效。
9、夜间,在跑的参赛者必须佩戴头灯,裁判员有权禁止夜间不佩戴头等的选手进入接力区。
(五)接力要求
1、组委会将给每个团队配备一个手环芯片作为“接力棒”。团队间接力时必须将此“接力棒”传递,裁判组依此判断完成接力;组委会还将为每个参赛跑团配备1张“接力卡”作为进入接力区域的凭证,请妥善保管,丢失不予补办。
2、赛前为避免参赛选手同时冲过起点,组委会采取起跑检录机制,裁判员起点检录,非第一棒选手不能进入起跑区。
3、接力人员必须从正确的接力区出入口进出,并且在规定的区域内等待接力。当接力人员按规则从被接力的队友手中拿到“接力棒”后,可直接开跑,并在赛道中设置的打卡区进行主动的“打卡”,然后根据情况选择接力或继续跑。
(六)号码布
1、佩戴要求:每人1块号码布,固定于比赛服胸前;
2、在比赛过程中每名跑者必须自始至终佩戴号码布,如发现号码布丢失或严重损坏,将取消该跑者比赛资格;
3、号码布不得转借,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原号码布持有者负全部责任。
(七)完赛奖牌:团队完赛后凭参赛团队的手环芯片到奖品领取处领取完赛奖牌。
注:芯片手环不收取任何押金,若手环丢失则需要缴纳100元补办费用
(八)竞赛监督:出现以下违反比赛规定的参赛团队经过核实将被取消参赛成绩。
1、报名后由其他人员代跑;
2、一名运动员同时携带两枚或两枚以上感应计时芯片参加比赛;
3、起点上不按规定时间出发或抢跑;
4、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全程,绕近道或途中插入;
5、未完赛却领取完赛奖牌;
6、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
7、参赛者带儿童或宠物陪跑;
8、不按规则赛道中途接力或1圈内多人接力的;
注:赛道志愿者及裁判有权对以上违规者进行监督及举报。组委会接受跑团申诉,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上报于仲裁委员会。一经核实违反竞赛规定,即取消团队成绩,团队中所有成员未来不得参加任何一届24小时城市接力赛。
(九)报名须知:填写个人信息时,需上传个人免冠照片,用于竞赛中参赛人员身份的审核。
1、完赛队伍的总跑量达到260至300公里之间和300公里以上标准的,组委会将以该跑团的名义进行公益捐助,并获得组委会颁发的感谢信。
2、参赛团队在24小时内按照竞赛规则完成比赛的前提下,以全队累计跑步距离排定最终名次,若出现总跑量相同的跑团,则以关门时间截止前,最先通过终点线的跑团排名顺序为先。
3、所有完赛团队的参赛选手及2名后援团人员均可获得完赛奖牌。
4、组委会还将以挑战组和精英组前三名跑团的名义进行特别的慈善捐助,捐赠形式细见“要跑”官方网站赛事公告《公益奖励介绍》部分。